2014年湘潭市推进出租车行业“公司化经营”改革,共收回市区近900个原个体经营权,全程未出台专项经济补偿方案,相关资产权益衔接遗留问题至今尚未完全化解。此前从业者就经营权收回合法性提起的相关诉讼,因主体资格等问题未被受理;当前随着行业管理工作持续推进,改革涉及的程序合规性、权益保障充分性等议题仍有待进一步厘清,以推动行业平稳有序发展。
模式转变:从个体自主到公司统管
湘潭出租车行业的个体经营传统可追溯至上世纪90年代。当时司机可通过拍卖获得经营权,持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挂靠模式运营——车辆归个人所有,仅需向挂靠企业缴纳少量管理费,运营收益大部分归个人所有。2008年出台的《湘潭市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有偿使用、五年一期、到期可续”规则,稳定了个体从业者的预期。
2014年,当地全面调整运营模式,取消个体经营,要求所有到期经营权由政府统一收回,通过招投标重新投放给企业经营。原个体司机可选择入职相关企业担任承包司机,或退出行业。据公开信息,此次调整涉及市区近900个个体经营权,直接关联上千个家庭生计。
核心争议:收回程序与补偿机制受关注
改革推进过程中,“未配套经济补偿”成为争议焦点。2020年10月9日,部分原个体司机组建的湘潭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申请公开“2014年收回个体经营权经济补偿方案”,获市政府答复称:“未制定相关经济补偿方案和支付经济补偿金,所申请信息不存在。”
不少从业者表示难以接受:早年曾斥资数万至十余万元取得经营权,部分人在改革前夕刚投入资金更换车辆,改革后经营权终止、相关成本未获对接,“从事行业十多年,相关投入没有得到相应安排”。
司法路径:主体资格争议致诉求未获实体审理
为厘清相关权益,从业者多次通过司法途径反映诉求,均未进入实体审理环节。
2015年,14名原个体司机作为联名代表起诉湘潭市人民政府,要求确认改革模式违法。2017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行终320号判决,认定改革“符合国家导向,程序合法”,驳回相关诉求。
2021年,湘潭联合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单独提起诉讼,主张“无偿收回经营权违法”。同年,湘潭中院和湖南高院先后裁定:该公司2015年才成立,并非原个体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与案涉行政行为无利害关系,且相关诉请已被生效判决羁束,故驳回起诉。
此外,原个体从业者艾某红、迟某杰等人就车辆产权维权三年,法院虽认定车辆本身归其所有,但明确牌照、顶灯属于政府特许经营权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调整范围,无法单独确权——车辆因无营运资质无法投入运营,相关权益仍待明确。
关联背景:相关公职人员案件引发新的关注
这场持续多年的行业调整,近年因当地公职人员案件受到更多关注。公开资料显示,2016年以来,湘潭市原市委书记陈某新、继任市委书记曹某芳、市委原常委胡某军、市政府原副秘书长陈某文等多名干部相继被查。据披露,当地出租车“公司化”改革于陈某新、胡某林任内启动,曹某芳任内深化推进;胡某军长期分管城建与公共资源交易,陈某文曾执掌湘潭地产集团并深度参与市政资源配置。部分从业者质疑当年经营权招投标存在定向倾斜,相关行业资源配置的规范性有待核查。
另据通报,湘潭市交通运输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向前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于2025年9月被开除党籍、公职。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尚未披露具体案情,但当年“无补偿收回经营权”的决策已成为公众关切内容;改革后形成的“公司化经营、公车公营”模式,其行政依据的合法性也持续受到讨论,成为相关从业者维权主张的核心依据之一。
行业反思:改革需兼顾效率与权益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改革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积极稳妥推进”。湘潭案例反映出基层行业治理中,需更好平衡行政决策效率与公平、程序合规与实质正义的关系。
如今,当年的多数个体司机已转行,部分仍在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诉求。“我们不反对改革,但改革不应让普通从业者承担全部成本。”一位从业者的表述,道出了不少人的共同想法。
随着相关情况持续受到关注,公众也期待相关部门能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对2014年的改革决策作更全面审视:完善权益衔接机制,规范权力运行边界,推动出租车行业更好回归“服务民生”的定位,让各相关方的合理付出都能得到公平对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