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张杰、张侥仙、黄志龙等向媒体反映,他们于2025年11月28日和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法律服务合同,约定服务范围为他们代理分家析产一案的再审代理。服务内容就是他们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F院(2025)浙01民终5258号民事判决书及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F院(2024)浙0102民初15432号民事判决书,委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向浙江省高级人民F院申请民事再审。根据他们的委托,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指派童顺根、贾晓鹰二位律师进行代理。同时交付两万元律师代理费。
委托手续办好后,委托人张杰曾与童顺根律师沟通,是否要提交有关证据,童律师回答说“并无新证据”。委托人还告诉童顺根律师案由不对,童顺根律师甚至不知道新证据是什么。
2026年2月28日,张杰、张侥仙、黄志龙等案件再审申请被浙江省高级人民F院驳回,他们才发现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及律所指派的童顺根律师、贾晓鹰律师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竟然把一审案号写成了(2023)浙民初5685号民事判决书,而实际上他们申请的再审案号是(2024)浙0102民初15432号民事判决书。(图一,杭州市中级人民F院判决书)

图一,杭州市中级人民F院判决书
作为一个律师,连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书都没搞清楚,案号都能写错,能对委托人的委托负责吗?
因此,张杰、张侥仙、黄志龙认为,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及代理律师童顺根、贾晓鹰错写再审申请案号的行为存在重大过错,没有提供收集案件新证据,直接导致再审案件没有开庭就被直接驳回,错失再审机会,严重损害了委托当事人的利益,辜负了当事人对律师的希望和信任。(图二,上城区人民F院判决书)

图二,上城区人民F院判决书
针对上述情况,张杰、张侥仙、黄志龙将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及童顺根、贾晓鹰律师投诉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2026年6月2号,滨江区司法局作出了:《滨司律复【2026】10号处理结果告知书》,(图三,滨江区司法局处理结果告知书)

图三,滨江区司法局处理结果告知书
在这份处理结果告知书里,杭州市滨江区司机局答复,根据现有的证据及已查明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书中引用案号有误对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有实质影响,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及童顺根、贾晓鹰律师代理投诉人上述案件中,存在服务质量瑕疵,根据《浙江省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律师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我局已对被投诉人进行警示谈话。关于投诉人赔偿损失的诉求,因一方不同意调解,建议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对于杭州市滨江区司法局的这个处理结果告知书,张杰、张侥仙、黄志龙并不满意,目前他们已向滨江区司法局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张杰、张侥仙、黄志龙也希望全国广大网民在评论区留言,你们的意见就是对他们的最大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