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拥有多年党龄的老党员,同时是在工作期间因公罹患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致残的弱势群体劳动者,并非先天残疾、自损致残。始终恪守党员守法准则,坚信法治公平、法理昭彰,入职以来兢兢业业、安分履职,却遭遇用人单位长期违法用工、恶意伪造证据规避责任,又历经两级法院错误裁判,合法权益尽数落空。为此我坚持四年依法维权、绝不放弃,如今公开全案信息、补充劳动关系确认诉求,只为还原事实真相、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守护司法公平正义。
一、四年恪尽职守履职,无任何离职意愿,企业多重违法用工,因项目撤场惨遭单方遣散
2018 年 5 月 26 日,我正式入职广东省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佛山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AMQ5L,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28 号南海万达广场南 6 栋 219 室),担任保安岗位。深知就业不易,且本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长期接触噪音环境,确诊职业性噪声聋、听力工伤致残,存在严重语音识别、面对面沟通障碍,就业与谋生更为艰难,因此我格外珍惜这份工作。在岗近四年时间里,我始终恪尽职守、遵纪守法,无旷工、无违纪、无失职,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从未产生过主动离职的想法。
但用工期间,该公司长期存在多项持续性、根本性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我的劳动权益、社保权益及工伤保障权益。其一,四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入职至项目撤场,公司始终未与我订立法定书面劳动合同,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其二,全程未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公司无视《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未在法定期限内为我办理社保登记、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保费用。我系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致残劳动者,本需依靠社保抵御工伤、疾病、失业风险,公司拒不参保的行为,直接剥夺了我的全部社会保障与工伤兜底权益,所有务工风险全部由我个人承担。其三,长期违规加班、克扣劳动报酬,我每日在岗 12 小时,常年无正常双休、无完整法定节假日,持续超负荷加班值守,但公司从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存在明确的薪资克扣行为。
即便公司长期违法用工,我始终坚守岗位、踏实履职,从未主动提出离职。我的失业完全系企业经营变动导致,与个人无关。2022 年 2 月 28 日,公司与甲方服务合同到期,项目整体撤场,公司当场通知全体员工全员遣散,仅提供转入新保洁公司的转岗方案。我因长期在岗噪音环境诱发职业性噪声聋,存在听力下降、语音识别困难、日常沟通受阻,身体听力条件受限,无法适配新岗位工作,无奈拒绝该不合理安置方案。由此,双方劳动关系因企业项目终止、经营变动被单方被迫解除,属于公司批量辞退员工范畴。该事实清晰确凿,已由公司代理人在庭审中当庭自认,载入庭审笔录,是合法有效的定案依据。
二、企业恶意炮制虚假瑕疵证据,单据空白处后期添加文字构成伪造证据,妄图逃避多项法定赔偿责任
为掩盖自身违法辞退的事实,规避支付经济补偿金、补缴社保、赔付未签合同差额、承担工伤相关待遇等法定责任,涉案公司刻意篡改案件事实、制作瑕疵虚假证据,严重侵害我作为劳动者、噪声聋工伤残疾弱势群体、老党员的多重合法权益。
本案中,公司唯一主张我 “自愿离职” 的核心依据,是其单方制作的《作业层离职会签单》,该单据存在重大法定形式瑕疵,完全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依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 115 条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经办人签字确认,二者缺一不可。但案涉会签单既无公司官方公章,也无公司负责人李朝明亲笔签名,仅为公司单方出具的孤立凭证,依法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我当初仅在单据落款处签字按手印,仅代表知晓并配合办理离职手续,绝不认可 “个人原因离职” 的虚假内容。单据上 “个人原因” 四字,是公司在我签字按手印后,于空白处后期添加、恶意篡改形成,单据空白处后期添加文字构成伪造证据,是其刻意伪造我主动离职假象、免除自身法定责任的恶意操作。为还原案件真相、揭穿企业证据造假行为,我在一审、二审全过程中,多次书面及口头申请笔迹形成时间鉴定,只求查清字迹形成顺序、还原离职事实,但审理法院无正当理由直接驳回我的鉴定申请,非法剥夺我的法定举证权利,属于严重的审判程序违法。
三、原审法院片面认定仲裁时效,无视弱势群体困境,变相纵容企业违法用工行为
本案历经两级法院审理,分别为一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 0605 民初 15952 号;二审: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 06 民终 14664 号。两级法院对仲裁时效的认定极度片面、严苛,完全脱离案件客观实际与我的特殊维权困境,未全面审查企业多项违法事实。
我的劳动关系于 2022 年 3 月 27 日终止,但我自始至终未放弃维权,从未怠于行使合法权利。早在 2022 年 8 月,我便主动向公司正式主张经济补偿金、社保补缴、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等全部诉求,该行为依法构成时效中断;在仲裁时效期内,我于 2023 年 3 月 9 日拨打人社 12333 热线电话进行投诉维权,该行为属于向有关行政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再次构成仲裁时效中断,同时本案存在时效中止法定情形,仲裁时效应当自 2023 年 3 月 9 日起重新计算一年,因此,本案全部诉求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依法应当实体审理。
同时,我作为罹患职业性噪声聋、听力受损、存在语音识别与言语沟通障碍的工伤弱势群体人员,法律知识匮乏、无任何维权诉讼经验,听力缺陷导致接收书面、口头问询信息存在巨大阻碍,维权沟通、递交材料、参与庭审全程举步维艰。此外,我作为老党员,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自身合法劳动权益、民事权益受法律与党内法规双重保护,依法享有申诉、控告维权的正当权利。且本案维权期间正值疫情管控阶段,客观上存在立案难、维权受阻的现实情况,完全符合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维权延误绝非我个人原因导致。
但原审法院完全无视我提交的全部佐证材料,刻意忽视噪声聋听力残疾弱势群体的司法倾斜保护原则,漠视老党员依法维权的正当诉求,未依法审查时效中止、中断的客观事实,粗暴武断地认定多项诉求超过仲裁时效,直接驳回我的合法诉求,变相包庇涉案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社保、违法遣散员工、拒不配合劳动关系确认的违法行为,帮助企业规避法定赔偿与补缴义务,裁判结果明显不公。
四、裁判脱离核心事实、采信瑕疵孤证,存在明显不公,致使我多重合法权益彻底落空
两级法院的终审裁判,严重脱离案件核心客观事实,刻意偏袒违规企业,存在明显裁判不公问题,最终导致涉案公司的全部违法行为免于追责,我的合法权益彻底受损。庭审笔录明确记载,涉案公司代理人当庭自认项目撤场、全员遣散的核心事实,该自认证据足以直接证明:我的离职系企业经营变动、单方辞退导致,与个人意愿无任何关联。
但原审法院刻意回避、选择性无视该关键铁证,抛开案件基础事实,仅孤立采信那份无公章、无负责人签字、后期添加文字伪造、形式严重违法的单方瑕疵孤证,机械武断作出 “个人原因主动离职” 的错误认定,完全颠倒事实、混淆是非。
审理法院明知涉案证据存在重大法定瑕疵、明知公司单据后期添加文字构成伪造证据、明知企业四年未签合同、未缴社保、明知我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致残,无任何社保兜底保障、明知我听力受损沟通受阻、举证维权难度极大却被非法剥夺鉴定举证权利、明知本案存在合法的时效中止中断情形,却依然区别对待当事人,漠视噪声聋听力工伤弱势群体的法定保护权益,无视老党员正当维权诉求,违背司法公平公正核心原则,作出显失公正的错误裁判,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行为。该错误裁判,直接导致我的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公平就业权、司法救济权等多项法定权益尽数落空。
五、穷尽司法救济、公开全案诉求,优先确认劳动关系,坚守法治底线绝不妥协
为维护自身四年辛勤劳作、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致残的合法权益,我作为无资源、无专业法律知识、听力受损沟通存在障碍的基层老党员、工伤职业病劳动者,孤身一人穷尽一审、二审、再审、检察监督等全部司法救济途径。案件败诉后,我先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复查,但多级司法机关均未纠正本案的程序与实体错误,至今未能还我公道。
因工伤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确认前置程序,仲裁、一审、二审均未依法确认双方法定劳动关系,噪声聋职业病、工伤认定相关程序暂无法推进,现本人公开本案全部审理信息、二审诉求及标的,优先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依法追究企业用工期间拒不配合劳动关系确认、拒不承担用工法定责任的全部法律后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警醒原审办案法官严守司法底线、敬畏法律公正,杜绝随意枉法裁判、偏袒违规企业、漠视听力工伤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
本案完整审理信息及二审诉讼诉求、标的明细
一审审理信息:审理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 0605 民初 15952 号;
二审审理信息:审理法院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粤 06 民终 14664 号;
涉案被告:广东省深圳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服务公司佛山分公司。
二审全部诉讼诉求及对应标的:
判令被告支付 2018 年 5 月至 2019 年 4 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具体金额据实核算);
判令被告支付在职期间拖欠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具体金额据实核算);
判令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金额据实核算);
判令被告为本人补缴 2018 年 5 月至 2022 年 2 月养老、医疗等全部社会保险;
依法确认本人与被告 2018 年 5 月 26 日至 2022 年 2 月 28 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本案一、二审、再审及检察监督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四年漫漫维权路,我始终理性维权、合法维权,从未无理缠诉、恶意上访。我所求的并非额外补偿,只是想要拿回自己熬夜加班、辛苦劳作的血汗报酬,要求企业依法补缴社保、赔付法定赔偿、配合确认劳动关系,待劳动关系确认完毕后再依法推进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认定程序,只求司法能够还原事实真相、纠正错误裁判。我始终坚信,正义虽会迟到,但永不会缺席,因为中国毕竟还是法治社会。
纵观全案,涉案公司五大违法事实确凿无疑:一是用工四年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二是全程拒缴社保,违反《社会保险法》;三是项目撤场单方批量遣散员工,拒不支付经济补偿;四是离职单据空白处后期添加文字构成伪造证据,规避法定责任;五是职工在岗诱发职业性噪声聋工伤致残,拒不配合劳动关系确认,阻碍工伤认定前置流程推进。同时,原审两级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违法、审判程序违法、枉法裁判的严重问题,多重违法行为共同侵害了我作为老党员、噪声聋听力工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但我初心不改、绝不放弃。在此恳请上级司法机关、监督部门正视本案全部事实,严格适用《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撤销错误裁判、依法确认双方事实劳动关系、责令涉案企业补缴社保、足额支付各项劳动赔偿、严惩企业单据后期添加文字伪造证据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基层老党员、职业性噪声聋工伤听力受损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还我一名普通底层劳动者一份清白、公正的司法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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