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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背后的居所困局

时间: 2026年8月18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一笔45万元的投资款,一段历时四年的资金往来,两个城市法院作出的两份截然相反的裁判——最终,将一位76岁的老党员推向了唯一住房被强制拍卖的境地。

2026年5月,一封落款为章先生的申请书递送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这位“一生奉公守法”的老人,在申请书中详细陈述了他与一名陈姓男子之间持续数年的经济纠纷,以及他认为遭遇“枉法裁判”的全过程。

始于信任:一笔垫付款与一次借款

事情要从2021年春天说起。

当年4月,内蒙一公司与陈新之父达成一项矿车项目投资合作,陈新一方出资45万元。项目运行不久,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2022年4月,为履行对投资方的返还义务,受公司老板委托,章先生向亲友筹措30.6万元,亲自垫付给陈新。在他看来,这笔垫付意味着陈新之父那笔45万元投资款的“50%”返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同年11月,因企业仍需兑现对其他投资人的款项,章先生与陈新协商临时借款40万元,约定次年3月归还。2023年10月,企业负责人赵某才全额付清45.9万元本息。陈新此前曾就此笔借款提起诉讼,得知款项已还清后,主动撤诉。

章先生的认知中,40万元所垫付借款的债权债务关系至此彻底消灭。

两场诉讼:同一笔账,两种结局

2024年1月,事态出现转折。

陈新蓄意隐瞒30.6万元已垫付的事实,向内蒙古科左后旗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返还45万元投资款。庭审中,因公司负责人在不知情章已垫付30.6万元的情况下。法官经审查后,驳回了陈新的全部诉讼请求。

然而陈新隐瞒事情真相,出于私心,又在2024年4月,重新起诉章先生所垫付的40万元借款。

章先生对这一判决提出三点核心质疑:

其一,法律关系被混淆。法院未充分考量40万元借款已由企业负责人赵某才全额结清、陈新已撤诉的事实,将“借款”与“投资返还款”混为一谈。

其二,生效裁定未被尊重。企业负责人为澄清事实真相向通辽中院提起再审,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陈新的投资款诉求,认定其属于重复主张。这份明确的前案裁判,在杭州的庭审中未获应有的参考。

其三,数额计算存疑。章先生认为自己已垫付30.6万元40万元借款也已清偿,最终却被判令支付59.327万元,从退休金和拍卖房子中扣除,这一数字的构成令他无法理解。

章先生直言:原裁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背离了基本逻辑,构成枉法裁判。

再审之路:听证之后的一纸驳回

2026年3月,章先生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他委托律师参加了听证会,本期待能在法庭上厘清事实,却在听证会后收到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

章先生及其代理人认为,再审审查未对核心证据进行实质审查,未就内蒙古通辽中院的生效驳回裁定给出合理解释,程序存在明显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在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章先生正是据此向拱墅区人民检察院及浙江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申请,请求启动异地督察督办程序,指定异地法院提级再审,可事逾3月至今无任何音讯。

执行风暴:76岁老人的唯一住房

比败诉更让章先生难以接受的,是执行阶段发生的一切。

章先生与老伴均已76岁,案涉房屋是两位老人唯一的居所,更是妻子母亲留给妻子的唯一遗产。然而,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已强制对该房屋进行了强制拍卖程序。

今年六月初,妻子因房产一事情绪激动、争执不休,她母亲留下的唯一遗产房遭拍卖,她始终难以释怀。随后他们在六月判决离婚。时至今日,仍不知妻子身在何处。章先生孤身在内蒙漂泊已有三年,孑然一身,病痛缠身,每每想到往后的生活,心中满是茫然,不知前路该如何走下去。

章先生指称,执行法官洪某多次以威胁、恐吓的口吻对待他及妻子,言语恶劣。

法律人士指出,唯一住房并非绝对不能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唯一住房在三种情形下可以被执行:扶养义务人名下有其他住房、被执行人为避债转让过其他房屋、或申请执行人愿意提供替代居住保障或扣除相应租金。

但法律同样明确:执行唯一住房应当遵循比例原则,优先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益。在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不宜对唯一居住房屋采取处分性执行措施。执行程序须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为前提,且必须落实“解决临时住房在先”的原则。

一位76岁老党员的唯一住房,在企业资金链断裂、本人已结清款项的情形下被推上拍卖台——执行程序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是否得到严格恪守,成为本案绕不开的追问。

多重指控:对方当事人的另一面

在递交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书中,章先生还列举了陈新涉嫌的多项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虚假诉讼、伪造公文票据、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窃听监听,以及发表不当言论等。

章先生请求将上述线索移交蒙、杭二地公安机关,依法核查处理。

这些指控是否成立,尚需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依法调查核实。但一个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同一笔45万元投资款,在内蒙古被驳回、在杭州却获支持——这种“同案不同判”的鲜明反差,本身已构成启动检察监督乃至异地督察的充分理由。

一位老党员的叩问与诉求

章先生在申请书的结尾写道:“我是一名有着数十年党龄的老党员,一生奉公守法。若连我都要在76岁这年被赶出唯一的家、背上近百万元的冤债,那法治的公信力何在?”

他向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三项核心诉求:

第一,启动异地督察督办,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异地法院提级再审,跳出可能存在的属地掣肘。

第二,中止执行程序,归还唯一住房,撤销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陈新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追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和名誉损害,并将陈新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写在案件之外

审视这起案件,几组事实不容回避:

章先生垫付30.6万元的事实,已由内蒙古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间接确认。40万元借款已由企业负责人赵某才全额还清,陈新曾主动撤诉。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与内蒙古法院相反的判定,且再审申请已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一位76岁老人的唯一住房,被强制拍卖。

法学界对“枉法裁判”的构成要件有严格界定——须是法官主观故意违背事实与法律,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如故意不采信关键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章先生案是否符合这一民事构成要件,有待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但原裁判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是否存在重大疑问、再审审查是否履行了实质审查义务,这是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受理监督申请时必须正面回应的命题。

司法公信力的根基,在于每一位公民——无论贫富贵贱、无论年齿几何——都能在法庭上获得一个讲得通道理的裁判。

章先生的叩问,等待着一个公正的回答。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73761132185649868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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