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重整本是化解债务危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盘活存量资产的法治通道,然而湖南省朝阳重工科技集团等七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却在推进过程中出现诸多反常现象,引发债权人强烈担忧。该案自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 年 8 月作出终审裁定至今,已远超破产法规定的 “6+3” 重整期限长达 19 个月,程序推进迟缓、资产处置存疑、债权核查失序等问题接连浮现,不仅让普通债权人债权清偿遥遥无期,更导致国有债权面临重大损失,社会公平与司法公信力备受考验。

2024 年 8 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衡东县法院对朝阳重工等七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裁定,法院审理查明,李某红系七家企业实际控制人,各企业在经营、资产、财务、人事等方面高度混同,符合实质合并重整条件。这本应是厘清债权债务、保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良好开端,可后续进展却偏离正轨。据债权人实名举报,自管理人进场履职以来,长达两年多时间才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核心的财产状况报告、债权审查结果、破产财产收支情况均未依法全面公开,管理人办公室甚至设立在债务人关联企业内,独立性与中立性存疑,难以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
资产处置环节的异常尤为刺眼。举报人提供的资产转让记录显示,2016 至 2021 年期间,七家破产企业将原值约 1.53 亿元的设备、原材料等核心资产,以 3586 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关联方及亲属控制企业,整体贱转幅度超 77%,其中单批 416 台设备原值超 3000 万元,仅以 182 万元成交,折价幅度高达 94%,明显违背市场公允价格,属于典型的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行为。这种左手倒右手的操作,直接掏空破产企业有效资产,导致后续无足够财产用于清偿债务,让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沦为空谈。

与此同时,破产企业资产被长期无偿或低价占用,巨额租金悬空无人追缴。截至 2024 年 12 月,四家关联企业拖欠经营租金、厂房租金合计 5324.5 万元,相关租赁合同租金标准仅为市场价两成左右,被认定为虚假合同,可衡东县法院曾复函同意继续履行该类合同,管理人也未主动核查追缴,放任关联方持续占用破产资产,进一步侵蚀债权人受偿基础。厂区内还出现违法搭建充电站、光伏发电站等情况,涉案车辆被实控人长期占用,管理人未及时制止并追回资产,履职尽责明显缺位。
债权审查环节同样漏洞百出。举报人提供线索显示,案件存在近 3 亿元虚假债权,涉及多家关联企业及个人债权人,可管理人未开展全面深入核查,仅简单处理便剔除相关债权,审查程序流于形式,既无法排除虚列债权套取破产资源的嫌疑,也难以保障真实债权人的公平受偿权。更为严重的是,衡东县财政局 2760 万元国有债权,因企业资产被恶意转移、无有效资产可清偿,已面临无法收回的局面,直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损害公共利益。

此外,实控人还被举报存在通过技术性离婚转移资产、购置豪车、隐匿对外投资等逃债行为,种种迹象指向这并非正常的市场主体破产,而是借助破产重整程序实施的恶意逃债行为。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重整程序有严格的 “6+3” 期限约束,逾期未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可该案超期 19 个月仍无实质性进展,程序停滞背后的原因亟待查清。
破产制度的核心要义是公平清理债权债务,守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与司法公正。朝阳重工重整案中,程序超期、资产贱转、租金悬空、国资受损、履职失责等问题交织,既违背破产法立法初衷,也伤害市场主体对法治的信任。众多普通债权人投入的真金白银血本无归,国有资产面临流失风险,这样的破产重整早已偏离制度本意。

当前,债权人已通过实名举报等方式反映情况,期盼司法机关能够正视案件存在的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督促管理人全面核查资产、追缴被侵占财产、规范债权审查流程,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推进重整程序,对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依法追责。唯有还原案件真相,纠正程序违法,才能守护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守住司法公正底线,让破产制度真正发挥应有作用,维护市场经济的诚信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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