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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朝阳一起窃电案16年未结 涉案人未被追责期间涉嫌大额诈骗案

时间: 2026年5月12日 作者:314127396 来源:网络整理 点击: 2次

近日,辽宁朝阳群众实名举报一起拖延16年的刑事案件,因相关部门履职不当问题及后续危害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举报人刘某利、王某提供的判决书、受案回执、官方回复等多份证据显示,2010年公安相关部门立案侦办的“1103 跨省特大窃电专案”中,涉案金额111万余元的主犯刘某伟,被相关办案工作人员以证人身份入卷,16 年未被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在此期间,刘某伟还涉嫌骗取银行贷款高达7亿余元,并引发多起次生犯罪,当地公安、检察、审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执法不规范、拖延办案、规避监管等问题,受到了社会关注。

一、窃电案立案后久拖不决 主犯16年未被采取强制措施

据举报人提供刑事判决书及卷宗材料证实,2009年8月,刘某伟作为朝阳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杨某国联系聂某清、田某生、宫某宝等人,通过改装电表、加装分流元件等方式为燕某国际酒店窃电。

材料显示,刘某伟是该案组织者、决策者与最大受益人,其授意杨某国联系聂某清实施窃电,安排公司电工王某峰配合进入变电室操作,事后支付5万元好处费,窃电收益全部归其公司所有,涉案金额达1111547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依据1997年《刑法》及当时司法解释,刘某伟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但最终判决结果并非如此,该案同案其他人员均于2011年被朝阳某院判处有期徒刑,而刘某伟未被列为被告人,仅以证人身份出现。

朝阳市公安相关部门于2010年12月对刘某伟涉嫌盗窃一案立案侦查。但立案后,警方未对刘某伟采取刑事拘留、逮捕、上网追逃等任何法定强制措施。2026年4月16日,举报人向朝阳公安反映案件遗漏刘某伟以及案件16年未得到实质解决等问题,该局仅书面回复称“案件正在继续侦办中”。

更严重的是,办案单位涉嫌违规“一案双立、拆分卷宗”,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信息填报不实等问题,导致案件在多次执法检查中未被有效发现,致使这起重大刑事案件16年未能得到推进。

二、主犯未被控制期间涉嫌另案 涉及诈骗银行贷款金额7亿

因朝阳公安相关部门16年未进行侦办,刘某伟未被采取控制措施,而刘某伟在此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未停止,其甚至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

2023年3月23日,刘某伟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本息累计高达7 亿余元,对当地金融秩序与营商环境造成了重大影响,导致数十家企业利益受损。被异地兴城专案依法逮捕、判刑,本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他,却通过不正当手段从轻处理、脱离羁押。据悉,刘某伟在看守所期间效仿孙某果案相关行为,与律师密谋运作后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期间向相关办案人员笔行贿200万、180万,且该行贿行为至今处于无人监管、无人查处的状态,后续又将这两笔行贿款歪曲为“被诈骗”,企图掩盖行贿行为、逃避制裁。一审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刘某伟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纪某春免于刑事处罚,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判决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均存在错误。

检察机关指出,刘某伟、纪某春多次对麦某斯宾馆实施停水停电、暴力拆卸电源插接箱等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刘某伟还以软暴力手段胁迫王某退出游泳馆、酒店经营并强迫其订购座椅,构成强迫交易罪。此外,拆卸电源插接箱系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行为,属牵连犯,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择一重罪处罚,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无法全面评价全案。检察机关表示,将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惩治犯罪,保障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同时关注相关涉案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纠正司法领域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目前相关检察机关已依法提出抗诉。

该异地案件目前尚未办结,刘某伟至今仍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当前正处于国家层面开展巡视及专项检查、辽宁省推进相关专项整治工作期间,刘某伟本身前科累累——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另在其担任朝阳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又因逃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却长期未受到有效管控,还多次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法律制裁,其背后不排除存在个别公职人员履职不当甚至违法违纪的情形,这与当前专项工作的具体要求、强化监督的总体导向高度契合,更加凸显对该案深入调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与窃电案造成的111万余元国家电费损失至今未被追缴、国有资产持续流失的问题相互关联。

同时,朝阳当地曾发生看守所履职失职致在押人员死亡事件,暴露出当地看守所监管失职与安全隐患,与刘某伟长期未被依法管控、多次逃避制裁的情况一同,举报人表示,若当初公安相关部门依法对刘某伟采取强制措施并追诉判刑,后续的7亿贷款诈骗问题及其他纠纷可能不会发生,折射出当地司法领域履职缺位、监管不力的突出问题。

三、实名举报逐级进行 群众人身安全受严重威胁

2026 年4月3日,刘某利、王某正式向朝阳市公安相关部门递交举报材料,警方当日受理并出具受案回执,但此后一个多月未采取有效行动,以“原有立案未撤案”为由推诿。5月4日,相关办案人员告知举报人,刘某伟涉案已于2010年立案,无需重新受理,要求其交回回执。

为推动问题解决,举报人先后向辽宁省公安部门、纪委监委部门、检察部门提交紧急举报函与督办申请书,提出相关诉求,即希望对该案予以关注并指定异地公安机关办理,立即对刘某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调查案件长期未结的原因及相关责任,追缴相关损失,查明其涉及的其他问题,同时对案件处理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彻查,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举报人认为,刘某伟多次服刑,深知本案后果,存在潜逃、藏匿及报复举报人的动机,目前已处于失联状态,人身安全面临不确定性,若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进一步风险。

四、案件暴露诸多问题 呼吁上级机关依法处理

本案集中暴露出多重严重违法违规问题:一是团伙犯罪被人为拆分,同案不同判;二是立案后16年长期无实质进展;三是存在信息填报不实,致使案件未能得到有效监督;四是履职缺位、监管不力导致涉案人员又涉嫌其他犯罪,引发金融犯罪,危害社会稳定。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明知有罪而故意包庇不追诉、履职缺位、监管不力的司法相关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目前,该事件已上报至辽宁省公安部门、省纪检监察部门及国家公安监管部门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呼吁上级机关迅速介入,撤销违法立案,依法抓捕刘某伟,全面彻查相关履职缺位工作人员,查处背后违规庇护关系,挽回国有资产损失,以实际行动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基于当事人陈述及公开资料整理代为发布,如有不实言论我们不承担法律责任,如有雷同纯属巧合,侵权请联系更改。)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64944928953090208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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