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 年 11 月 17 日,北京市丰台区小瓦窑东里危改现场,朱某生在《小瓦窑东里危改回购住宅预售合同》上落笔。合同载明,206 室房屋建筑面积 95.08 平方米,预售回购价款 146916 元。十八年后,这笔付出换来的,是终审判决中 "四分之一" 的份额。
2026 年 2 月 11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京 02 民终 13497 号终审判决:206 室房屋由朱炳生、朱川容、朱某生、朱秋菊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所有权份额;606 室房屋由四人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使用权份额。一审时朱某生握在手里的 "三分之二",就此缩水成 "四分之一"。
一个在合同上签下名字、承担回购价款的次子,为何最终只分得四分之一?这场横跨十八年的家庭讼争,值得每一个正在赡养老人、处置家产的人深省。
朱某生,1960 年生人,家中次子。母亲杜贺瑛 2007 年 3 月 25 日离世,名下 33 号房屋 —— 小瓦窑东里 252-6-33 号、建筑面积 54.27 平方米 —— 在老人去世前已被纳入危改范围。依照当年拆迁政策,原住宅建筑面积超过 40 平方米的,可分套安置。2008 年 11 月,两套两居室落定:206 室由朱某生签约回购,606 室由朱秋菊签约回购。
拆迁档案里至今留存着朱某生手写的申请书 —— 以家庭居住困难为由,申请安置两套房屋。档案中还有一份以朱某生为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彼时的朱某生,失业在家、自谋职业,在 33 号房里注册经营,客观上为 33 号房屋的安置补偿利益增添了砝码。对此,朱炳生予以认可,朱秋菊、潘越亦对证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206 室签约后,由朱某生实际居住使用至今。
2024 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6 室房屋由朱某生享有三分之二份额,朱秋菊享有三分之一份额。一审法院认定,在 33 号房屋拆迁前,朱川容、朱某生、朱炳生、朱秋菊家庭内部对拆迁后安置房屋在朱某生、朱炳生、朱秋菊之间分配达成一致。
朱某生仍觉不公,提出上诉。他在上诉状中列出七条理由:继承是事实,协商是事实,以协商结果分配安置房也是事实;朱秋菊的签约行为实为代签,代签即放弃;朱秋菊始终拒绝出庭,导致基本事实无法查明,应承担不利后果;206 室归朱某生系家庭协商结果,证据符合高度盖然性标准;安置房由一套三居改为两套两居,既因家庭需要,亦符合安置政策;一审法院未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实质审查,只是简单寻求书证,是错判的重要原因;一审未采取必要措施促使朱秋菊出庭,以致基本事实未查明,程序违法。
二审的结果却令所有关注者意外:撤销一审判决,206 室由四名继承人各享四分之一。理由有二:其一,朱炳生、朱某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家庭成员对房屋分配达成一致意见;其二,朱川容从未表示放弃继承,一审认定其不参与分配,处理有误。
几处疑问,如鲠在喉。
疑问之一,出资与产权何以背离。朱某生签约、担责、居住,合同白纸黑字。二审判决却认定,安置两套房屋的方案仍以原拆迁房屋的面积作为唯一考量因素,朱某生以家庭住房困难争取来的安置,被认定 "不能体现出个人相关贡献"。那么,档案中的申请书、营业执照,又作何解?若个人争取当真毫无分量,拆迁单位何以留存其申请书?
疑问之二,缺席者何以分羹。朱某生直言:朱秋菊始终拒绝出庭,基本事实无法查明。可这位未出庭的妹妹,既未被认定放弃继承,反而稳获四分之一。同一套证据规则,为何独独对缺席者网开一面?程序正义的价值,难道恰恰是被缺席者所享用?
疑问之三,协商的事实为何 "证据不足"。一审已认定家庭协商成立,朱某生提交了录音、档案、证言。二审一句 "证据不足" 轻轻带过,却又承认 "各方提供的证据均无法充分证明各自的主张"。既然各方皆证不足,为何唯独签约付钱者被削减,未曾付钱的姊妹坐享其成?
疑问之四,朱某生接到自称中央巡视组的回访电话,对方就其信访信件作出答复。通话过程中,对方问及案件申诉、拆迁实体问题,对其反映法官存在偏袒、庭后违规为一方补证、隐匿谈话笔录、未经出示直接将电话录音入卷,剥夺当事人质证权利等审判程序瑕疵问题,仅做记录,未实质核查处理,告知相关争议需通过申诉程序解决。事后朱某生核实,该回访电话实为北京市二中院民六庭工作电话,并非中央巡视组人员电话。
疑问之五,期间;朱某生多次通过 12368 诉讼服务渠道反映上述冒充回访及案件审判存在的相关问题,该渠道工作人员处置推诿、敷衍塞责,未认真登记核实诉求,不主动对接处置单位,存在明显互相推诿、踢皮球现象,未能依法依规妥善回应处理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更要紧的是,法院已查明:606 室房屋,朱秋菊自认没有支付购房款;206 室房屋,是朱某生一力签下。一个 "未付",一个 "实签",终审却给出同样的四分之一。这样的结果,纵使程序无瑕,亦难言实体公正。
必须指出,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老人撒手,留下的不该是兄弟阋墙,更不该是一纸令付出者寒心的判决。司法既要尊重证据规则,更要回应朴素正义;证据不足,不是折中调和的挡箭牌;程序正当,更不是无视实质公平的通行证。当白纸黑字的签约、真金白银的担责,最终敌不过一句 "证据不足" 时,伤的不止是一个家庭的感情,更是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信赖。
一场安置房之争,终审已经落槌。但 "四分之一" 留下的一课,值得所有家庭铭记:亲情一旦对簿公堂,输赢皆是输;而司法若不能在证据与事实之间求得平衡,便难以真正定分止争、温润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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